近日,住建部發布部令第37號《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詳情點擊《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下面小編將住建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司負責人對該規定的詳細解讀進行整理,以便大家更好地理解住建部令第37號《管理規定》。
《管理規定》發布的背景
負責人: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事關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大局。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要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弘揚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體系,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堅決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這對我們進一步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工作、切實防范安全事故提出了更高更嚴的要求。近年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安全形勢總體穩定,但造成群死群傷的安全事故仍時有發生。
施工活動中,危大工程具有數量多、分布廣、管控難、危害大等特征,一旦發生事故,會造成嚴重后果和不良社會影響。據統計,近幾年全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領域死亡3人以上的較大安全事故中,大多數發生在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等危大工程范圍內。為切實做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努力減少群死群傷事故發生,從根本上促進建筑施工安全形勢的好轉,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我部研究制訂了《管理規定》。
《管理規定》要著重解決的問題
負責人:為規范和加強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我部先后印發了《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確立了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基本制度,有效促進了安全管理和技術水平的提升,對遏制危大工程安全事故起到了重要作用!豆芾硪幎ā肥窃谏鲜鰞蓚文件基礎上,針對近年來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面臨的新問題、新形勢而制訂的,重點要解決3個方面問題。
1)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體系不健全的問題。部分工程參建主體職責不明確,建設、勘察、設計等單位責任缺失,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系統性和整體性不夠。
2)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責任不落實的問題。如施工單位不按規定編制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或者不按方案施工等現象屢見不鮮。
3)法律責任和處罰措施不完善的問題,F有規定對危大工程違法違規行為缺乏具體、量化的處罰措施,監管執法難。
《管理規定》主要內容
負責人:《管理規定》共7章40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明確危大工程定義和范圍!豆芾硪幎ā访鞔_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容易導致人員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分部分項工程?紤]到危大工程范圍要根據安全生產工作需要適時調整,《管理規定》沒有詳細列出,我部將另行制訂配套文件予以明確。
2)強化危大工程參與各方主體責任!豆芾硪幎ā废到y規定了危大工程參與各方安全管理職責,特別是明確了建設、勘察、設計單位的責任,如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等單位在施工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在申請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提交危大工程清單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資料,勘察單位應當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等,進一步健全了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體系。
3)確立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論證制度!豆芾硪幎ā芬笫┕挝粦斣谖4蠊こ淌┕で敖M織工程技術人員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并明確規定了組織專家論證的工作程序,參與論證專家的數量、專業,論證報告以及專項施工方案論證后修改完善等方面要求。
4)強化現場安全管理措施!豆芾硪幎ā穼ξ4蠊こ淌┕がF場安全管理作出詳細規定,要求施工單位在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前要進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術交底,必須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施工現場履職,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進行現場監督,監理單位應當編制監理實施細則并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等,并明確規定了第三方監測和組織驗收等方面要求。
5)加強危大工程監督管理!豆芾硪幎ā芬笙嚓P監管部門要對危大工程進行抽查,對違法行為實施處罰,并將處罰信息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同時,細化明確了相關罰則,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使監管執法更具可操作性,有效提高監管執法的威懾力和有效性。
《管理規定》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懲戒措施
負責人:對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嚴格處罰,是貫徹“隱患就是事故”思想,有效落實安全責任、預防安全事故發生的有力手段!豆芾硪幎ā饭灿11條罰則,對危大工程參與各方違法違規行為分門別類明確了處罰措施。要強調的是,除了對違法違規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處以罰款外,對于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編制并審核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未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專家論證、未根據專家論證報告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或者未按照規定重新組織專家論證、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4類性質嚴重、危害性大的行為,同時處以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的處罰。這些措施將大大提高違法成本,具有強大威懾作用。
《管理規定》有效發揮促進作用
負責人:《管理規定》細化和完善了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并以部門規章形式予以明確,使這項工作有了更加充分和權威的法律依據。通過實施《管理規定》,能夠顯著增強全行業對危大工程的重視程度,促進危大工程參與各方嚴格履行安全責任,提高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水平,降低群死群傷事故發生的風險。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以《管理規定》的實施為契機,推動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再上新臺階。
1)要抓好宣傳教育,深入基層、企業和一線,大力宣傳《管理規定》有關內容和要求,著力增強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能力。
2)要抓好制度建設,因地制宜制定實施細則,不斷完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措施,推動管理體制、機制和手段創新。
3)要抓好監管執法,加強依法治理,對各類危大工程違法違規行為堅決追究責任,嚴格落實罰款、暫扣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等處罰措施,強化懲戒震懾。
近期,我部印發了《關于開展建筑施工安全專項治理行動的通知》,其中一項重要任務就是將排查危大工程安全隱患、嚴格執法作為治理的主要內容,以推動各地認真貫徹執行《管理規定》。
另外,住建部令第37號與建質[2009]87號有何更嚴格的規定?請參考以下變化分析對比表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37號)
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
分析比較表
序號 | 過去 | 現在 | 變化分析 |
1 | 建質[2009]87號 | 住建部令第37號 | 過去是住建部部門文號,現在是住建部令的形式 |
2 | 第一條 為加強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明確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內容,規范專家論證程序,確保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實施,積極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 過去有明顯“規范專家論證程序”和“明確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內容”,現在淡化了這一管理要求。 |
3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作業人員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分部分項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見附件一。 第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編制專項方案;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見附件二。 |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容易導致人員群死群傷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分部分項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范圍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補充本地區危大工程范圍。 | 過去明文規定了危大工程及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范圍,現在另行規定,沒做明確規定。 |
4 | —— | 第六條 勘察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實際及工程周邊環境資料,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 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必要時進行專項設計。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等單位在施工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要求施工單位在投標時補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單并明確相應的安全管理措施。 | 過去沒有涉及勘察單位和設計單位,現在提及勘察單位和設計單位。 |
5 | 第九條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 | 第十二條 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專家論證前專項施工方案應當通過施工單位審核和總監理工程師審查。 | 過去沒強調“專家論證前專項施工方案應當通過施工單位審核和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現在明確規定專家論證前專項施工方案應當通過施工單位審核和總監理工程師審查 |
6 |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專項方案,并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后,方可組織實施。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 第十一條 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并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查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后方可實施。(注第十二條規定:專項施工方案經論證需修改后通過的,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本規定第十一條的程序。) 危大工程實行分包并由分包單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共同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 過去規定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須在專項施工方案簽字,現在沒有明確。 |
7 | 第十五條 專項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 第十五條 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者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進行方案交底。 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應當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由雙方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共同簽字確認。 | 過去沒有強調“由雙方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共同簽字確認”,現在規定由雙方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共同簽字確認。 |
8 |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和按規定進行監測。發現不按照專項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立即整改;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緊急情況的,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專項方案實施情況。 |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危大工程施工作業人員進行登記,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施工現場履職。 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組織限期整改。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危大工程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 過去未強調“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現在規定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 |
9 | 第二十二條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專家資格審查辦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專家誠信檔案,及時更新專家庫。 | 第十三條 專家論證會后,應當形成論證報告,對專項施工方案提出通過、修改后通過或者不通過的一致意見。專家對論證報告負責并簽字確認。 | 過去未強調“專家對論證報告負責”,現在明確規定專家對論證報告負責,且提出了對專項施工方案提出……“一致意見”。 |
10 |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應當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理;對不按專項方案實施的,應當責令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后,應當立即責令施工單位停工整改;施工單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其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過去強調由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現在規定由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11 | —— | 第二十條 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進行第三方監測的危大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監測。 監測單位應當編制監測方案。監測方案由監測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報送監理單位后方可實施。 監測單位應當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及時向建設單位報送監測成果,并對監測成果負責;發現異常時,及時向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應當立即組織相關單位采取處置措施。 | 過去沒有關于第三方監測管理要求,現在明確了第三方監測管理要求。 |
| —— |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施工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根據監督工作計劃對危大工程進行抽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技術服務方式,聘請具有專業技術能力的單位和人員對危大工程進行檢查,所需費用向本級財政申請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在監督抽查中發現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施工單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 過去沒有專門的監督管理要求,現在增加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所屬施工安全監督機構監督管理職責。 |
12 | —— |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 過去沒有設置法律責任條款,現在增加了法律責任專項章節。 |
來源:中國建設報,安全論壇,施工技術編輯整理